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72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新野县新豫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新豫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mulatta)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苏州西山中科实验动物有限公司出售猕猴100只(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标识:900038000449662、694、718、741、745、747—749、754、755、759、771、802—805、808、811、815、816、818—822、824、826、827、830、835、837、838、840-842、845、846、849—851、853、854、857、861、863、864、866、871、879、889、896、900—902、912、915、918、927、930、936、944、946、948、951、958—961、966、968、972、974、985、988、994、997、900038000450001、003、005—007、010、012、015—018、023—027、031-034、039—042)用于人工繁育,优化种群结构。
有效期自:
2018-06-25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6-25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