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7—94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新野县宏建动物表演团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宏建动物表演团: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猕猴(Macacamulatta)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从新野县华宇猕猴养殖场引进猕猴15只(灵长类动物活体标记代码:900038000256315、317、319、320、321、323、327、332、334、335、336、342、345、346、372),用于人工繁育。 请凭此件和专用标识于2018年2月13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17-11-13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7-11-13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