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1〕85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南黎民药业有限 公司经营利用林麝麝香、赛加羚羊角制品的 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河南黎民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林麝(Moschus berezovskii)麝香、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角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经标准化封装(封装号为:DCW000007110、DCW000007124—DCW000007145)的林麝麝香135千克(规格为:3千克/件、共1件;6千克/件、共22件)和(封装号为:DCW000007074—DCW000007078)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角制品300千克(规格:60千克/件、共5件),转让给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用于生产中成药的原料储备。
有效期自:
2021-09-24
有效期至:
2021-12-24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9-24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