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111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沁阳市 天鹅湖生态园经营利用猕猴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受洛阳永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邀请携带猕猴(Macacamulatta)10只(活体标记代码:900115000697242、244、245、248、250、251、253、254、255、256)、梅花鹿(Cervusnippon)2只(活体标记代码:900115000697241、900115000697241、900115000697252)、鸵鸟(Struthiocamelus)4只,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3月21日在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与南环路向西两公里洛阳永慈农业生态园内进行展演。 展演期间,需加强野生动物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游客等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员和动物安全,并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请凭此件和专用标识于2018年12月20日前运输,并在批准借展期限结束后30日内完成运返,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18-09-20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9-20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