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32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人工繁育松鼠猴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洛阳龙门海洋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在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龙门大道李屯路口南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环尾狐猴(Lemuridaespp.)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松鼠猴(Saimirisciureus),并向你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许可证号:豫发驯繁〔2018〕9号)。 有关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等事宜须依法另文报批。
有效期自:
2018-03-26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3-26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