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4〕52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书玲猕猴养殖场 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书玲猕猴养殖场: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昭衍(苏州)新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 mulatta)132只(标记代码:900239878013201-3280、3321-3332、3341-3360、3381-3400),用于科学研究。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5年2月8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4-11-08
有效期至:
2025-02-08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1-08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