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4〕340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虞城县江宠宠物店 经营利用和尚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虞城县江宠宠物店: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从虞城县红红鹦鹉养殖场购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10只、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20只,用于种源繁育。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4年9月4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4-06-04
有效期至:
2024-09-04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6-04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