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0﹞4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鹿邑县黎明中药饮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营利用梅花鹿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鹿邑县黎明中药饮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的梅花鹿(Cervus nippon)产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从鹿邑县旺盛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购进的梅花鹿鹿茸500千克,经炮制加工成500袋(1千克/袋),出售给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用于生产中成药的原料储备,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9日。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500枚。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20-05-19
有效期至:
2020-11-19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5-19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