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1〕79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南黎民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赛加羚羊角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河南黎民药业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赛加羚(Saiga tatarica)角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经标准化封装的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角制品(封装号为:NO:000007005—NO:000007037,规格:60千克/件、共33件;封装号为: NO:000007038,20千克/件、共1件)共计2000千克,转让给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用于生产中成药的原料储备。
有效期自:
2021-08-09
有效期至:
2021-11-09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1-08-09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