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78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利用马鹿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龟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的马鹿(Cervuselaphus)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从铁岭春天药业有限公司购入马鹿角1772千克,加工成鹿角胶制品3544盒(规格:125克/盒)、4132盒(规格:250克/盒),在栎城乡工贸开发区销售,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7676枚,请凭此件与原马鹿角加载的802枚“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进行鹿角胶制品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申请。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18-07-18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7-18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