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2〕172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河南省博达标本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红绿金刚鹦鹉等野生动物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河南省博达标本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将从灯塔市鹏翔野生动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购的人工繁育过程中正常死亡的、已做成标本并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红绿金刚鹦鹉(Ara chloropterus)生态(剥制)标本和薮猫(Leptailurus serval)骨骼标本等共计66件(详见附件),转让给潍坊市千羽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用于教学展示。 请凭此件于2022年11月8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2-08-08
有效期至:
2022-11-08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8-08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