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5〕76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宏建动物表演团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宏建动物表演团: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租借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 mulatta)5只(标记代码:900263001584641-645),用于种源繁育,租借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 租借期间,须加强野生动物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游客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员和动物安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并由你单位和连云港市花果山风景区管理处承担展览动物的繁育技术及安全保障责任。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请你单位凭此件于2025年11月13日前运输,并在批准租借期限结束后30日内将上述野生动物运回原人工繁育许可证标注的地点,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5-08-13
有效期至:
2026-08-13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8-13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