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2〕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羚羊角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河南省奥林特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从北京市双桥燕京中药饮片厂的赛加羚羊角(封装号:DCW000025555,50千克;DCW000025553,18千克;DCW000025559,5千克)73千克用于生产中成药参蛤胶囊(国药准字B20020505)(规格:36粒/瓶)66666盒,共需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66666枚。 请凭此件于2022年4月7日前至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联系相关事宜,逾期无效。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22-01-07
有效期至:
2022-04-07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1-07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