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2〕13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羚羊角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赛加羚羊(Saiga tatarica)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从北京崇光药业有限公司购入的赛加羚羊角100千克(封装号:DCW000027077,2千克;DCW000007003,38千克;DCW000007004,60千克),用于生产中成药小儿清热宁颗粒(果味型)(国药准字Z20013189)共158.4732万盒,其中25.75万盒(规格:4g/袋,20袋/盒),46.25万盒(规格:4g/袋,12袋/盒),55.5万盒(规格:4g/袋,10袋/盒),14.125万盒(规格:4g/袋,8袋/盒),2.3125万盒(规格:8g/袋,8袋/盒),5.2857万盒(规格:8g/袋,7袋/盒),9.25万盒(规格:8g/袋,6袋/盒),在河南省鹿邑县玄武经济开发区销售,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158.4732枚。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上述活动,并凭此件于2022年9月28日前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逾期无效。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22-06-28
有效期至:
2022-09-28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6-28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