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2〕5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虞城县涵森养殖农场经营利用和尚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虞城县涵森养殖农场: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CITES公约附录Ⅱ物种和尚鹦鹉等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从虞城县静静鹦鹉养殖场引进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20只、折衷鹦鹉(Eclectus roratus)4只、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4只、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4只、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100只、凯克鹦鹉(Pionites melanocephaia)4只、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4只,用于人工繁育。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和检疫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2年6月29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2-03-29
有效期至:
2022-06-29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2-03-29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