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7—34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新野县新群猕猴养殖场出售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新群猕猴养殖场: 你单位关于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mulatta)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四川横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猕猴50只(灵长类动物活体标记代码:900038000262814、900038000262816、900038000262820、900038000262823、900038000262826——900038000262828、900038000262830—900038000262833、900038000262835—900038000262837、900038000262839、900038000262841—900038000262843、900038000262846——900038000262849、900038000262856—900038000262859、900038000262865、900038000262867—900038000262869、900038000262875—900038000262877、900038000262879、900038000262881—900038000262883、900038000262886、900038000262889—900038000262892、900038000262894、900038000262899、900038000262901、900038000262902、900038000262905、900038000262907—900038000262909),用于繁育观赏。 请凭此件和专用标识于2017年10月27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17-04-27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7-04-27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