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5〕526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锦轩猕猴养殖 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锦轩猕猴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从杨志合(豫发驯繁2005-124号)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 mulatta)83只(标记代码:900024069857421-7440、7481-7500、7541-7560、7601-7620、7641-7643),用于种源繁育。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5年9月20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5-06-20
有效期至:
2025-09-20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6-2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