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5〕559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中新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中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从肜克庭(豫发驯繁2005-54号)处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 mulatta)32只(标记代码:9002630004139025-9040、900263004212536-551),从焦明献(豫发驯繁2006-26号)处购买猕猴40只(标记代码:9002630004139041-9060、900263004212552-2571),从黄春遂(豫发驯繁2005-55号)处购买猕猴34只(标记代码:9002630004139011-9024、900263004212516-2535),从黄春政(豫发驯繁2006-24号)处购买猕猴76只(标记代码:9002630004139061-9100、900263004212572-2600、900215000822251-2257),从焦秋献(豫发驯繁2006-27号)处购买猕猴25只(标记代码:9002630004139001-9010、900263004212501-2515),用于种源繁育。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5年9月27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5-06-27
有效期至:
2025-09-27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6-2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