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4〕41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信阳市鸣浩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经营利用葵花凤头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信阳市鸣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从禹州市妙语鹩哥养殖场购买《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葵花凤头鹦鹉(Cacatua galerita)1只、蓝黄金刚鹦鹉(Ara ararauna)1只、红绿金刚鹦鹉(Ara chloroptera)1只、太阳锥尾鹦鹉(Aratinga solstitialis)10只、彩虹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10只,用于种源繁育。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4年11月12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4-08-12
有效期至:
2024-11-12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4-08-12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