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1〕921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清丰县金鹦缘野生动物繁育公司等单位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 管理专用标识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濮阳市林业局: 你单位受清丰县金鹦缘野生动物繁育公司等单位委托申请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相关指示精神,经审查,同意清丰县金鹦缘野生动物繁育公司经人工繁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300只、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312只、紫腹吸蜜鹦鹉(Lorius hypoinochrous)66只;台前县东林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1800只,共计2478只。申请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2478枚。请凭此件于2022年3月8日前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申请加载标识相关事宜。 请你局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做好对接与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标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21-12-08
有效期至:
2022-03-08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1-12-08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