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7—80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洛阳九五鹿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利用梅花鹿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洛阳九五鹿源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的梅花鹿(Cervusnippon)产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经营利用梅花鹿肉500千克分割成500份(1千克/份)、鹿茸500千克分割成50000份(10克/份),在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官东村销售,有效期至2018年4月31日。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50500枚。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陈力 电话:010-62888966 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17-10-23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7-10-23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