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5〕715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 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利用穿山甲等 野生动物制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将从河北汉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购入的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片50千克(封装号:NO.000028697),其中8千克用于加工成拔毒膏(国药准字Z41020378)533333(规格:每张净重0.5g,5张/盒),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533333枚。剩余42千克穿山甲片和从随县广来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购买的乌梢蛇(Ptyas dhumnades)170千克用于加工成抗栓胶囊(国药准字Z19993019)203784盒(规格:0.3g/粒,30粒/盒),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203784枚。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事上述活动,并凭此件于2025年10月31日前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逾期无效。 “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 黄松林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草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王震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25-07-31
有效期至:
2025-10-31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5-07-3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