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4〕668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新豫野生动物 养殖有限公司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新豫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向黄山益诺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Macaca mulatta)81只(标记代码:860021000109831、109956-109959、109971-109975、109977-109980、110011-110013、110015-110023、110025-110029、110121-110126、110128-110130、110172-110179、110181-110186、110188-110200、110411-110418、110420,860021000031017-31019,900263000397921、923),用于科学研究。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凭此件于2025年3月31日前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4-12-31
有效期至:
2025-03-31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2-3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