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4〕564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 关于同意许昌飞翔养殖场人工繁育和尚鹦鹉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许昌飞翔养殖场: 你单位申请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在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祖师办事处皮胡村二组人工繁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和尚鹦鹉(Myiopsitta monachus)、绿颊锥尾鹦鹉(Pyrrhura molinae)、彩虹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 haematodus),并向你单位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正本及副本(许可证号:豫发驯繁〔2024〕212号)。 有关野生动物出售、收购、利用等事宜须依法另文报批。
有效期自:
2024-12-03
有效期至:
2099-12-31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4-12-03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