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58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经营利用松鼠猴等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 决定
许可内容
沁阳市天鹅湖生态园: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单位受郑州大堡礁游乐服务有限公司邀请携带松鼠猴(Saimirisciureus)2只(活体标识号:953000010340390、953000010340442)、苏卡达象龟(Geochelonesulcata)3只、蓝黄金刚鹦鹉(Araararauna)1只、红绿金刚鹦鹉(Arachloropterus)1只,于2018年6月1日-2018年6月7日在郑州市高新区电厂路70号华强广场进行展演。 展演期间,需加强野生动物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游客等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员和动物安全,并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请凭此件和专用标识于2018年6月7日前运输,并在批准借展期限结束后30日内完成运返,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18-05-29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5-29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