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20﹞23号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同意新野县书玲猕猴养殖场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书玲猕猴养殖场: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猕猴(Macaca mulatta)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向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转让人工繁育的猕猴108只(灵长类动物活体标记代码:900115001003141-180、900038000256412、417、419、420、421、423、426、427、429、438、448、451、460、461、900038000450246、248、249、253、255、257、259、260、262-266、268、269、271、272、275-277、279、281-283、285、287-289、291、293、 900038000448280、285、292、295、299、301、303、304、316、325、334、337、341、345、357、358、364、367、369、371、396、397、424、427),用于科学实验。请你单位和相关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运输、饲养过程中人和野生动物的安全。 请你单位凭此件于2020年4月17日前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在获得其批准并经过检疫后方可运输,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20-01-17
有效期至:
2020-04-17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20-01-17
数据来源单位:
河南省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000005184558H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