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7—110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同意偃师市中鹿鹿场经营利用梅花鹿产品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偃师市中鹿鹿场: 你单位申请经营利用人工繁育的梅花鹿(Cervusnippon)产品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单位经营利用梅花鹿肉300千克分装成300袋(1千克/袋)、鹿茸15千克分装成30袋(0.5千克/袋)、鹿血10千克分装成20袋(0.5千克/袋),在偃师市大口乡西寨村振兴路66号销售,有效期至2018年6月26日。需加载“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共350枚。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技术服务及真伪鉴定事宜,请分别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一、标识的技术服务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与发展中心陈力 电话:010-62888966 二、标识的真伪鉴定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有效期自:
2017-12-26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7-12-26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