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豫林护许准2018—112
许可类别
普通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新野县麒麟岗猕猴养殖场经营利用猕猴的行政许可决定
许可内容
新野县麒麟岗猕猴养殖场: 你单位关于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受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邀请,携带猕猴(Macacamulatta)5只(活体标记代码:900038000375530—534),用于观赏展览和拍摄。于2018年9月15日—2019年3月14日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望田路46号电影《诛仙1》摄制组进行拍摄。 展演期间,需加强野生动物安全防范措施,严禁游客等与野生动物近距离接触,以确保人员和动物安全,并文明开展表演活动,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如需延期,请依法于期满前向原批准机关申办延期手续。 请凭此件和专用标识于2018年12月14日前运输,并在批准借展期限结束后30日内完成运返,逾期无效。
有效期自:
2018-09-10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河南省林业局
许可决定日期:
2018-09-10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